天天上班,下班,坐那20分钟的公车,还有走路,可惜是我一个人,老谢也wb也不知道回来陪老子!

      昨天晚上一个人闲的无聊,就在单位呆着,发呆......不想回一个人的狗窝!等回过味来的时候,外面下起了雨,淋淋吧,可能更凉快些,不想洗衣服,就把裤腿卷了起来,再当次渔夫又如何!这时,觉得人生不如意者,十之八九,可可偏偏咋就全让我碰上了呢!心中不免起了一些恨意,对你,对我,对他,对她,对天,对地,.....还有对自己...好象全世界都欠自己似的!这感觉,真无赖~......

     问问人事部,发现原来自己要滚蛋的日子,真的不远了,13,下个周末,还没有在北京把屁股捂热呢,就又要折腾的滚蛋了,...可能这辈子,就注定了过不上什么安稳日子,注定慢慢的漂泊,你越想停下来,可越是停不下来,就像一个陀螺,身不由已,因为身后的鞭子,那动力不在自己手里.....湖南,广西,江西,我到底会去那里?去那里可能都是大水汪洋,可咱偏是一只旱鸭子,,,,,,,,,哥们说,带个救生圈过去吧.....

     今天,又在单位里呆着,发呆.........暗暗的想.......努力,,,,,,我要挣钱...........让俺儿子以后有个有钱的爹...........找个mdhdvvbb

     让我去湖南吧,去老毛的故里瞻仰一下,去张家界,天门山,衡山,炎帝陵 九嶷山舜帝陵  浯溪碑林 曾国藩墓....还有啥

     让我去江西吧,我得去井岗山去看看,还有庐山,庐山`井岗山`龙虎山`山清山`婺源`龟峰

     带我去桂林吧,这地景点太多,不知道怎么样数,,,,,,,,,,,,,,,,,,,,,,,,,还是算了吧!

     好了,做完梦了,到最后也不知道去那里了!

    还得在北京受着罪!

    无论去那里,我决定,我不再犯懒,我会把去的地方该玩的全tmd玩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2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近来,一些地区要求明确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各种形式的补贴收入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据了解,近年来,部分单位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对用车人给予各种形式的补偿:直接以现金形式发放,在限额内据实报销用车支出,单位反租职工个人的车辆支付车辆租赁费(私车公用),单位向用车人支付车辆使用过程中的有关费用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的有关规定,现对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各种形式的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具体计征方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六年三月六日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60306 实施日期:20060306 (中央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58号 1999年4月9日)


  近接一些地区请示要求,对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作出规定。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关于企业减员增效和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实行内部退养办法人员取得收入征税问题
  实行内部退养的个人在其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与其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并依法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关于个人取得无赔款优待收入征税问题
  对于个人因任职单位缴纳有关保险费用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按照其他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于个人自己缴纳有关商业保险费(保费全部返还个人的保险除外)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不作为个人的应纳税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19990409 实施日期:19990409 (中央法规)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的公车改革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吉地税发〔200769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文件精神,根据我省目前公车改革的实际情况,经报请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实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单位应向当地主管地税机关报送公务用车改革方案,经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同意并报省局备案。公务用车改革方案应载明参加公务用车改革的人员范围、人数、月补贴额度、补贴资金来源、补贴发放及使用管理办法、已参改车辆及没参改车辆的用途等内容。

二、公务用车费用是指单位因公务用车实际发生的燃油费、养路费、保险费、租车库费、维修费、人工费、折旧费等与车辆使用有关的费用。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向个人支付的公务用车费用,原则上应低于本单位公车改革前一年度车改车辆实际发生的费用。

三、个人从本单位取得的符合前两项规定条件的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补贴收入(以下简称补贴收入),公务费用扣除标准为:长春、吉林市暂定每人每月2500元、其他市()暂定2000元、县(市)暂定1500元。补贴收入低于上述扣除标准的,在计征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超过扣除标准的,就超出部分并入当月工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集团性企业总机构与分支机构的坐落地不在省内同一城市,其总部享受车改补贴的人员确实经常到省内所属分支机构办理经营管理业务,且总部车改方案已明确在省内发生的公务用车费用由个人承担的,可适当提高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所属分支机构在省内跨市州的,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暂定每人每月3000元。补贴收入低于上述扣除标准的,在计征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超过扣除标准的,就超出部分并入当月工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本通知自200711日起执行。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二○○七年六月十一